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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若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需要对争议事件性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可选择以下任一途径处理:
一、双方共同委托苏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费用由双方协商交付;
二、若只有一方要求鉴定,则该方可通过:
1、向直接管辖该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由该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规定程序委托苏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或向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委托苏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单方申请并要求启动鉴定程序的,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承担。若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一方支付。
三、若医患任何一方对苏州市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申请鉴定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四、苏州市医学会首次鉴定费用视参加鉴定专家人数而定,7位专家以上2200元,7位专家以下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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