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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不列支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可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余额,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职工到境外定居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休人员到境外定居的,其基本养老金的发放,仍可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本人提出一次性申领的,也可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企业招用外地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城填个体工商户招用外地农村户口的雇工,流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保险档案,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不在当地继续就业,也不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并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
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外地农民合同制职工或外地农村户口的雇工再次就业时,应重新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其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缴费年限重新起算。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从参保人员死亡之日或批准出国定居之日或外地农民合同制职工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携下列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1. 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
2. 出国定居人员的出国护照(退休人员还须附本人申请);
3. 外地农民合同制职工的书面申请、身份证;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养老证》;
5.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证件。
五、申领人填写《苏州市企业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申领表》;或《苏州市外埠员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申请表》,经办机构计算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本息或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金额后按规定支付,同时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养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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