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苏地税发[2000]126号(2000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为了更好地执行教育劳务的营业税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规定之前,现暂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例》中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有资格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各类学校。
二、《条例》中所称“教育劳务”,包括:
(一)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文批准举办的各类基础性文化教学劳务;
(二)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文批准举办,并可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非基础性文化教学劳务。
三、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文批准举办,或虽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但不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非基础性文化教学劳务,不属于《条例》中所称的“教育劳务”范畴。
四、非基础性文化教学劳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职业技能培训。包括:服装裁剪、烹调、美容美发、家政、驾驶、家电维修、宾馆服务、公关、汽修、针灸、推拿、医疗保健、计算机和办公自动化应用、宝石加工、播音、特殊岗位技能、各种专业人员(如统计、证券、质量监督)上岗认证。
(二)业务爱好培训。包括:书法、绘画、摄影、写作、舞蹈、表演、音乐、体操、棋类、气功。
(三)文化补习或辅导。
(四)各类讲座。
对本通知中未列举的其他非基础性文化教学劳务项目,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并逐级请示后,报省地方税务局明确。
五、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成立的党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比照执行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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